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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日晚10点多,紫阳派出所民警在下城区某公交车站旁抓获一名贩卖毒品嫌疑人魏某。魏某47岁,家住拱墅区。
民警当场从魏某身上缴获300元,怀疑是毒资,又从他的汽车上查获一个铁质香烟盒,里面有一包冰毒,重约1.9克,还有一包海洛因,重约1.5克,都用透明塑料袋装着;另有吸管四根,锡纸一包,怀疑是吸毒工具。
经审查,魏某于2月2日晚9时许,在下城区某公交车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向劳某卖了1克海洛因,被民警当场抓获。
2月3日凌晨2时许,紫阳派出所民警对魏某进行了尿样检测,均呈阳性。魏某承认,2月2日下午3点多,他在家里吸了冰毒和海洛因。
魏某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
法律相关知识:
带毒品怎么判刑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再根据毒品种类与数量确定基准刑。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