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5 12:45:49
浙江省台州市年轻干部童某曾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是令人羡慕的中层领导,但因朋友中一个“瘾君子”的3粒麻古毒品,使他迷上了毒品,从此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近日,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其犯贩毒罪、容留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
童某原是天台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08年的一天,童某的朋友应某送了3粒麻古毒品给他,他把麻古掺在香烟里吸掉了。这是他第一次吸毒,吸过后感觉前所未有的兴奋。此后,他又多次尝试。2009年上半年,应某从缅甸回到家后,童某跟着他开始吸食冰毒,所吸毒品基本由朋友向别人购买。
2010年2月份,童某从外地出差回来,带回2克毒品,打算回家用于自己吸食。5月的一天晚上,童的一位朋友许某毒瘾难耐,因身边无毒品就想到了曾一起吸过毒的童某,于是打电话向童某寻求毒品。这时,童某正在队里加班,便约许某到单位交易。20多分钟后,许某来到监察大队,童某就把冰毒和麻古包在餐巾纸里,从二楼窗户扔下去。许某把钞票塞进监察大队的卷闸门下离开。这次共交易冰毒0.5克、麻古一粒,涉及毒品交易金额500元。
经过这次交易后,许某不时向童某求购毒品。童某缺少毒品时也向许某购买,双方互有买卖毒品往来。去年8月初,童某在杭州认识了一个叫“阿才”的毒贩,就多次向“阿才”购买毒品,每次5克或10克,每克500元。其后,童某又将所购毒品再次卖给许某、袁某、朱某等人。
童某在渐渐成为“瘾君子”的同时,他的家也成了吸毒者的“天堂”,一起吸毒的人经常到他家“共享”毒品。
2011年6月,童某得知公安机关已经来过单位了解过自己的情况,此后童的姐姐又多次劝他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6月29日,童某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今年3月6日,天台检察院以童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后又于4月16日作出补充起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童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和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等方面展开了辩论。法庭合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故对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依法采纳为定案依据。遂判决被告人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被告人童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350元
法律相关知识:
刑法贩卖毒品怎么量刑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量刑标准:
1、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